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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萧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导读: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21〕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打造科技创新策源新高地,实现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萧县“进十争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萧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萧政秘〔202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打造科技创新策源新高地,实现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萧县“进十争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1.县政府每年设立1500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型县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团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乡村振兴、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

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2.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财政投入不超过10%,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

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以及“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单位,县财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同时县财政按首年度实际国拨经费1%的比例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20万元。对于县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由县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

4.对新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省奖励资金的50%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5.县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萧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对省、市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市级科技人才团队,分别按省、市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扶持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研发和生产。

县政府授权萧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县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支持企业申报省、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资格审查未获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费用;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最高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申报补助费用。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6.对新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50万元奖励,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8.对我县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萧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最高5%的补助,单项企业最高可达20万元。

9.支持大院大所国家级、省级研究院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县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并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从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中对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及研发机构所开展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予以资金支持。5年内,对国家级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补贴,对省级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补贴。

10.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与高校院所签订三年以上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成功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5万元经费补助。

11.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对在我县注册成立的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技术转移、成果交易、科技项目咨询等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在萧纳税的服务性收入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在省和市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可提取不超过20%用于奖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个人。辅导县内企业每成功申报一家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年度成功申报首次认定超过4家的,每超过一家奖励2万元。

12.开展企业研发投入考核活动,对R&D经费支出排全市前25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R&D经费支出强度)排全市前25名的规上企业,按照市奖励资金予以配套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13.对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境外人才等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14.企业在我县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的,给予0.2万元奖励;技术合同登记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技术合同登记额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技术合同登记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5.对当年省科技厅新认定的我县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16.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于县外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市审核通过推荐到省未获认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费用;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申报补助费用(与市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17.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8.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六、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9.鼓励支持企业采取自建、合建、并购收购等多种形式,建立各级各类研发平台。

20.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上述创新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上述创新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通过资格审查未获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费用;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申报补助费用。

21.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对院士工作站3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补贴。

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工作站),经市审核通过推荐到省但未获认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费用;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申报补助费用。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奖励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支持企业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通过资格审查未获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费用;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申报补助费用。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23.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24.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八、支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

25.每年选派若干名县级科技特派员到镇村,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务,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2000元补助。

26.对经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50%用于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引进推广、技术培训和创业辅导,50%用于外聘科技特派员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等支出。

九、促进乡镇创新发展

27.支持乡镇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乡镇,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乡镇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重大事项支持政策,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进行奖补。

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与本政策同性质、同类型县级奖励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18〕37号)同时废止。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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