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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杜集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杜集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导读:杜集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推动杜集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2017〕31号)、《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加大全.....

淮北市杜集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杜集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杜集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推动杜集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2017〕31号)、《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创新办〔2020〕1号)《淮北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0—2022年)》(淮政办秘〔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展企业研发投入评比表彰,对R&D经费支出全市排前10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R&D经费支出强度)全市排前10名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二)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共建研发平台。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R&D经费支出强度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级计划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为“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通过认定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外省市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提高科技服务机构服务积极性。对科技服务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5家、10家、15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产值增幅达15%和20%以上的,择优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一)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对经省政府审定且省扶持资金到位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分A、B、C三类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联系高等院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对新建并通过省级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万元支持。

五、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省组织的绩效考评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我区企业购买外省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区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金额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万元。

(二)企业年度累计技术合同交易总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七、奖励受理程序

本政策每年4月份受理上年度相关奖励或资助,受理前在杜集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申报单位、个人需提供相关文件、有效证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审核部门为杜集区科技局,受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视公示结果报区政府审批。

八、其他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杜集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无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违法记录,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正常纳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获得杜集区招商引资等其他各类政策同类奖补(包括杜集区配套的国家、省、市专项政策资金及其他区级专项扶持资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补。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政策、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四)本政策由杜集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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