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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池州市东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导读: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有关要求,优化创新环境,培育创新主体,加快提升我县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政策。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加大资金奖补力度。对研发费用支出总量前10名(研发强度达到1%以上)和研发投入强度前10名的“双十强”规上企业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对研发投入低于200万元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增幅低于全县平均值的企业,均按50%兑现。二、支.....

2022年池州市东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有关要求,优化创新环境,培育创新主体,加快提升我县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加大资金奖补力度。

对研发费用支出总量前10名(研发强度达到1%以上)和研发投入强度前10名的“双十强”规上企业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对研发投入低于200万元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增幅低于全县平均值的企业,均按50%兑现。

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二)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

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先行支持。

(三)奖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奖励研发团队。

(四)奖励科技奖。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省级同等额度奖励。

2.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3.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4.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五)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估认定后,县财政通过县产业引导资金,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满5年后县财政资金依法按合同(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退出。

(六)鼓励引进人才。

企业每引进一名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年可按其年薪的10%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仅可享受一次),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并取得科技成果用于东至县内。省财政承担30%奖励资金,县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

四、支持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

(七)支持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2.对本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科技成果在县内无关联关系的企业落地转化的,按合同认定的技术交易额每50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每年技术交易额不超过县科经局年初制定的任务数(按合同登记时间顺序依次奖励)。

(九)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

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县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五、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1.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2.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同一年度内与前款不重复享受。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

对高新技术产值年增幅达3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十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

对帮助企业申报并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地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每成功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万元。

六、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十三)支持创新平台认定。

1.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政府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经信或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本县落户)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奖励。

4.对在县离岸科创中心孵化的企业或企业市外科研机构孵化的项目投产达效,按每年县内实际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按10%比例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奖励优秀创新平台。

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获省绩效评价支持的,按省支持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省级特派员工作站、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市级组织的绩效考核中获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十五)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十六)支持农业创新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1.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县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2.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七)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九、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

(十八)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对获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平安池州建设等社会发展类项目,按省支持额度的20%给予补助。

(十九)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对获得国家、省、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0.5万元。

十、附则

(二十)凡在我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项目列支不规范以及有严重失信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二十一)本政策兑现的奖补扶持资金,除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2款、第(十)条第2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3款、第(十三)条第4款和第(十九)条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余由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分别按1﹕1比例承担。

(二十二)本政策奖补、扶持的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

(二十三)此前县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四)县科经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五)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科经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1-2022年,2020年度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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